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3月18日,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下稱《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較于《規定》,《草案》透露的兩大信號值得特別關注。
信號一:要求派出機構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具體內容包括兩條。
① 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
② 明確派出機構應當向有關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本轄區內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協助配合有關案件辦理工作。
2023年以來,先行賠付制度與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案例均在加速擴容。今年兩會期間,進一步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更好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成為包括北京證監局局長賈文勤、上交所總經理蔡建春等在內的多位代表委員的呼聲所在。
賈文勤建議擴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主體。結合投資者民事維權的實務需要,參考國際成熟經驗,適當擴大可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主體范圍。健全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實施細則和監督機制。
蔡建春提議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欺詐發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經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直接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同時,在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降低投資者保護機構維權的經濟負擔。
如今,《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在先行賠付制度和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發揮相應作用,預計將推動兩項措施惠及更多資本市場投資人。
《草案》的另一大關鍵信號在于,強調證監會派出機構在IPO企業,尤其是在IPO終止企業中發揮相應職責,具體內容包括:
① 完善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
② 明確派出機構對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工作的監管職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強調對于終止上市的公司進行信息通報共享等,有助于及時了解企業撤否信息;對于存在較為嚴重問題的,便于對相關企業乃至其中介機構進行相應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