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林秋彤 北京報道
近日,有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道“爆料通”平臺反映稱,其購買的注冊于香港的太一控股集團旗下太一信托產品出現逾期,投資人自2024年二季度開始無法收到合同約定的信托分紅,也沒有退回投資本金。
公開信息顯示,太一控股集團正式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綜合金融服務及房地產發展企業,總部位于香港,旗下設有太一信托、太一資本管理、太一財富管理等多家業務子公司,獲有香港地區和新加坡的金融牌照。
據投資者介紹,涉事產品為太一信托“天凱證券量化交易信托”產品(下文簡稱“天凱”)。據官方介紹,最低申請金額為5萬美元,最高申請金額為200萬美元。該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三類,信托投資者(C類)經由太一信托投資“太一多元策略SPC-全球量子阿爾法基金”,基金投資者(A類)和劣后投資者(B類)可以直接投資上述基金。該基金通過量化交易策略投資于全球資產組合,C類股份持有人每年可獲得10.8%的目標股息,享有優先贖回權。
值得注意的是,太一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實控人于2023年8月被內地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太一信托的清盤人(香港某會計公司)向投資者公布的信息顯示,截至2025年3月11日,清盤人共收到超千份債權證明表。
在中國內地無牌照經營
一位華南的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其于2021年7月左右購買的太一信托產品,當時年化利率是10.8%,每個月利率0.9%,全年扣掉1.2%的管理費后,到手的收益有9.6%,按月付息。
另有投資人稱,購買太一信托的產品,一方面太一信托的銷售是“熟人”,因為信任認識的人而投資了產品;另一方面,太一信托持有香港信托牌照,且銷售稱資金安全有保障,有劣后資金“墊底”。
至于資金投向,投資人還表示,當時太一信托銷售并沒有向投資人介紹清楚產品中的資金具體投向何處。銷售介紹產品時大多用“轉去香港投資”“投資大宗商品”“投資量化基金”等模糊表述。
太一集團官網介紹顯示,太一資本管理公司作為該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資顧問,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4號和9號牌照。其中,4號牌照為“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9號牌照為“資產管理牌照”。太一信托有限公司則是受香港法例29章《受托人條例》認可的信托公司,獲得香港公司注冊處批復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
對于該產品的風控措施,太一信托的官方介紹中提到,其一,“天凱”通過基金參與項目投資,具有合法的備案機制;其二,信托和基金資金分別由兩家銀行進行存管;其三,委托知名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底層基金核數師;其四,基金以3:1的優先和劣后結構化設計,客戶享有安全墊保障,有效抵御市場不確定性風險。
2024年4月開始,投資人陸續收到通知稱,該產品無法按時按月付息。據投資人介紹,當月收到內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的短信稱,太一系公司在中國內地無牌照經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太一集團老板已被刑事拘留。
2024年3月30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公告稱, 2023年7月11日,四子王旗公安局依法對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太一系”公司(太一信托有限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立案偵查,2023年8月1日,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張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公告顯示,“太一系”公司必須擔負清退和化解風險的主體責任,發布公告,公開透明開展良性清退工作。并且敦促“太一系”公司涉及該案高管及工作人員要依法將個人非法所得退還到四子王旗公安局涉案財務賬戶。同時,告知投資者可以通過線上和郵寄的方式進行報案。
香港證監會已立案調查
2024年5月,太一信托經銷售顧問向投資者表達了“愿意做基金清退”的態度。7月,投資人提供的太一信托郵件通知顯示,太一信托希望投資人簽署諒解協議書,同意在“公司業務調整期間暫緩領取此信托內的資產,包括本金及收益”。
8月,太一信托稱,計劃變賣公司資產,或以股權等資產用作清算,給小部分客戶作信托合約內資產抵償條件交換。據投資人提供的另一份郵件內容,太一信托曾向投資人提供了“英國房產份額兌付計劃-重組方案說明”,聲稱“鑒于公司面對目前的挑戰,現已與英國分公司協商重組架構,并達成協議”,方案包括“投資者以份額形式成為英國重組資產的最終受益人”“待資產售出后按份額分配給投資者”等。
不過,一位投資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當時太一信托公司從2024年5月開始說自主清算,包括賣他們自己持有的海外房產,聲稱找了新的基金管理人去打開基金,但是最后房產到了交易的日期,也沒有收到買家的尾款。前期大部分投資人還是比較相信的,也比較配合,很多人都沒有去跟警方報案。”
由于此前溝通的方案并未落實,此后投資人陸續向香港證監會、香港警方申請調查并報案。據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24年12月發還給投資人的函件,由于太一信托事件或涉及詐騙,警方已于2024年11月26日以涉嫌“串謀詐騙”拘捕五人。相關人士已獲準保釋候查,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中。2024年12月,香港高院對太一信托正式發布了清盤令。
該文件中還提到,“(香港)證監會早前接到有關太一信托的投訴。由于該公司并非證監會的持牌機構,其涉嫌銷售的集體投資計劃亦從未獲證監會認可,證監會已就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立案調查。證監會也會繼續協助警方的調查工作。公司注冊處早前接到有關太一信托的投訴,由于可能涉及集體投資和詐騙,已將所有個案轉至證監會及警方跟進,并已通知有關投訴人。2024年8月22日,太一信托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有效期屆滿,而該公司并沒有申請牌照續期。”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上述文件中呼吁,公眾要時刻提高警覺,提防受騙,尤其是提醒市民大眾應小心選取投資產品,理解產品的性質,而不要被產品的名稱所誤導。為提醒公眾警惕投資騙局,(香港)證監會積極舉辦各項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在媒體平臺開展防騙廣告宣傳、在研討會及媒體訪問中提供資訊等。此外,為了提醒公眾提防投資騙局的慣用伎倆,證監會在2024年12月推出了系列反詐騙宣傳活動,聚焦常見騙局,以進一步提高公眾的防騙意識。
跨境投資需謹慎核驗機構和產品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在內地簽署太一信托產品合同的內地投資人表示,太一信托的產品銷售在介紹該產品、簽約合同的過程中,并沒有提及“內地信托產品經營許可”相關信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查詢發現,在持有國家金融許可證的信托公司中,太一信托并未包含在其中。
原銀保監會在2021年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包括信托公司在內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金融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王勝邦曾在2024年8月21日召開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強調,不斷強化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要突出一個“全”字,實現金融監管的全覆蓋。金融監管活動要全覆蓋,這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來的,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業必須管風險,堅持金融特許經營、持牌經營的原則,既要管“有照違章”行為,更要管“無照駕駛”。
中國信托業協會曾指出,信托消費者購買信資質托產品時要有風險意識,篩選產品時要做到產品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信托消費者一方面要從項目準證、項目進展和項目前景這三個方面考察信托資金所投項目的資質,這是信托本金及收益能否收回的關鍵;另一方面,信托消費者要詳細了解所購產品的風控措施,比如融資類項目中的抵、質押物的變現價值是否可以覆蓋信托計劃的金額,風控措施越完備,項目出現風險的概率越低。此外,還要考察信托產品的投向,信托產品投向多樣,諸如房地產、金融市場、工商企業等,信托消費者需要根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來綜合判斷風險。
在中國內地,持牌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均根據《信托登記管理細則》在中國信托登記官網進行登記,獲取唯一產品編碼。如果信托消費者想要購買某家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可以通過中國信托登記官網查詢產品的唯一編碼信息,確認產品的真實性。
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為了保障跨境金融投資安全,投資者一方面要核查相關機構的資質,向監管部門查驗,另一方面,要了解產品的底層標的,并最好聘請專業機構如律師或投資顧問進行底層資產的合法性、合規性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