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 邊萬莉,唐婧 北京報道
2025年兩會期間,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帶來了“關于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關于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的建議”等內容。
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于1995年公布實施、2003年修正,為確立人民銀行法律地位及履職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但是,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與當前履職實際和經濟金融發展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全面系統修改。
王均坦認為,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是落實黨中央深化金融改革系列部署的迫切需要,是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推進央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對此,他提出了五條建議:一是鮮明體現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二是明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三是明確人民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職責;四是完善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體系;五是強化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履職法制保障。
在“強化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履職法制保障”的建議中,王均坦表示,一方面建議明確相應職責,包括管理征信業和信用評級業、打擊反恐怖融資、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和對銀行間市場、支付、征信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職責等;完善利率政策執行的監測、監管機制;健全對金融市場及衍生品管理規定。
另一方面,建議完善促進人民幣跨境投融資、交易結算等法律機制,增加提升人民幣國際儲備貨幣地位內容,明確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以及相應的風險防控職責,為建設強大貨幣提供法制保障。此外,還要落實讓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領域的監督檢查權,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增加處罰種類,提高處罰標準,提升金融違法成本。
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實施九年多以來,在防止擠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實踐中,逐漸暴露出《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我國“十四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完善存款保險制度,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更好發揮存款保險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存款保險法既是完善金融穩定法律框架的內在要求,也是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符合國際金融改革趨勢和通行做法。
“我國制定存款保險法的立法時機已較為成熟。”王均坦表示,針對《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為滿足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建議結合國內多年實踐探索,借鑒國際有益經驗,盡快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
具體看,他建議,一是明確存款保險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二是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風險化解作用;三是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王均坦表示,要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明確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預收保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確保處置資金充足。
此外,還要豐富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情形,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和處置工具,如設立過橋銀行、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債轉股、責令更換董監高、追回責任人員績效薪酬等,并細化相關措施的條件和要求。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處置啟動權或強建議權,推動問題銀行依法及時進入接管、撤銷、破產等處置程序,促進風險“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