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 郭聰聰 北京報道
仲裁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然而,當前仲裁監督領域存在諸多短板,在仲裁委內部管理、仲裁員選任、仲裁審理、仲裁裁決等方面,面臨有效監督機制缺失的困境,不僅對仲裁的公正性構成威脅,也極大地損害了仲裁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張巧良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建議,為確保仲裁的公正性、權威性和高效性,加強仲裁監督管理確有必要。
他建議從五方面加強仲裁監督管理,具體來說:
首先,要完善仲裁立法,明確仲裁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目前處于修訂階段,張巧良代表建議,在此次修訂以及完善與仲裁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從法律法規層面清晰界定仲裁監督的范圍,明確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監督主體的職責權限,清晰界定仲裁機構、仲裁員、當事人以及監督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細化監督程序。例如規定監督啟動條件、調查流程以及處理結果公示等,確保監督工作有序開展,讓仲裁活動在嚴密的法律監督下。
同時,要加強仲裁機構的內部監督。加強化仲裁機構的內部監督至關重要,張巧良代表強調,仲裁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仲裁員的選任程序,確保選拔出專業能力強、職業道德高的仲裁員。同時,加強對仲裁案件辦理過程的全程監控,建立案件質量評估機制,對每一個仲裁案件從程序合規性到實體公正性進行全面審查。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并依據規章制度嚴肅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以維護仲裁活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第三, 應強化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司法審查。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司法審查,是維系商事仲裁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張巧良代表表示,目前法院在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時,秉持有限監督原則,主要側重于程序方面的形式審查,而非對案件實體進行全面審查。然而,對于仲裁裁決中所涉及的部分關鍵實體問題,亦不可完全忽視。一旦當事人通過惡意串通實施偽造證據等欺詐行為,或者實施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同時,法院應充分發揮司法審查職能,將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包括實體存在錯誤但是不宜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情形,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反饋給仲裁機構,督促其改進工作。
此外,應建立檢察機關對仲裁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正確實施予以監督是其法定職責和使命。張巧良代表建議,將對仲裁案件的法律監督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之中。具體可以參考訴訟程序,當事人不服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和執行行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向監察機關移送線索等方式,對仲裁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最后,還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張巧良代表建議,充分發揮媒體、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仲裁信息公開制度,將仲裁機構的工作情況、仲裁案件的辦理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公眾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