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在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帶來了兩項建議,分別為關于加快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和關于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的建議。
嚴寶玉指出,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于1995年,修訂于2003年,面對金融業態數字化、機構職能調整、宏觀審慎管理深化等背景,在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金融市場等領域,還存在法定職責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職保障不堅實等問題。2023年以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實施,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召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公布,中央銀行新的職能與歷史使命已經基本明確,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確需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出臺。
嚴寶玉還稱,《存款保險條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但近年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存款保險條例》面臨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不利于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預警、早糾和處置作用。當前,我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風險挑戰依然較大,防范化解工作任重道遠。建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在風險處置中的作用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要求,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積極防范金融領域風險,并明確提出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一體推進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轉型發展,綜合采取補充資本金、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方式分類化解風險。完善中小金融機構功能定位和治理機制,推動實現差異化、內涵式發展。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央地監管協同,保持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高壓嚴打態勢。充實存款保險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化險資源。完善應對外部風險沖擊預案,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建議圍繞六方面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
嚴寶玉介紹,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已進入修訂程序,修訂草案充分吸納了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機構改革核心要求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相關工作取得重要進展。為進一步鞏固機構改革成果,建議以“立法先行”為導向,加速完成立法程序,推動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出臺,并重點關注以下六點。
一是體現黨中央對央行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總則中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中央銀行履職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實把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轉化為金融治理效能。
二是明確建立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法律框架。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政策,評估和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并對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箱進行規定,充實維護金融穩定職能,支撐中央銀行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雙目標”。
三是明確宏觀信貸管理職責相關規定。明確中央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的職責,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準滴灌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質效。
四是健全完善金融市場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管理規定。健全人民銀行對相關金融市場及衍生品管理的規定,明確對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六類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職責。
五是完善與中央銀行履職相適應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中央銀行需要保持與履職相適應的財務實力,建議落實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央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健全中央銀行內部治理,完善總準備金、專項準備金、損失核銷和資本補充機制,充實中央銀行國家資本,使央行資產負債表更加強健可持續。
六是修訂完善央行監管職責和相關措施。建議在修訂中完善監督檢查權限范圍,進一步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對執行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金融市場管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管理、金融綜合統計、支付和清算管理、征信業管理等方面規定的行為的檢查職能和權限。同時為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議新增責令停止新增業務、縮減業務類型或者業務范圍、暫停相關業務等處罰措施,提高處罰標準。
建議從兩方面完善存款保險法草案
嚴寶玉還稱,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等兩大支柱已有明確規定,但存款保險制度只有《存款保險條例》作為依據,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偏低,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為此,有必要提高《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制定存款保險法。
在她看來,存款保險法草案應重點完善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明確存款保險法立法目的。明確存款保險功能定位和基本機制設計。在存款保險的目標原則中,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支柱之一。在基本機制設計中,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
另一方面,明確存款保險法重要制度。一是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相關規定,明確存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增加存款保險基金補充資金的法定方式,確保存款保險基金具備大額風險處置能力。
二是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健全具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完善存款保險核查觸發條件,增加核查范圍,明確核查的法律效力。強化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
三是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強化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相關風險處置權限以及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
嚴寶玉進一步指出,出臺存款保險法是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依法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職責權限及處置措施,能夠充分發揮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更加有效的維護金融穩定。
同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也可為立法提供充分的支持。在包商銀行等風險處置中,存款保險機構積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風險有序處置,為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制定存款保險法奠定了實踐基礎。